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王一鸣作为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王一鸣,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自1984年至1988年就读于江西大学并获得计算数学学士学位,自1991年至1994年就读于西安交通大学并获得应用数学硕士学位,自1994年至1997年就读于中国科学院大学并获得系统理论博士学位。自1988年7月至1991年8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职员;自1997年至今担任北京大学教师;自2000年7月至2000年10月担任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副研究员;自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担任澳门理工学院客座研究员;自2017年1月至今担任中农发种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600313.SH)独立董事;自 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2019年12月至今担任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23年9月至今担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自2023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针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本人进行了自查,并形成了《希荻微电子集
1/7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本人将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12月15日起,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因报告期内任期尚短,因此出席公司在报告期内应出席的董事会1次,不存在应出席公司在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认为,本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就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公司管理层能按照决议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会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情况应出席次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大会数次数次数亲自参加次数王一鸣1100否0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12月15日起,本人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下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委员、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因报告期内第二届董事会下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因此不存在应出席相关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12月15日起,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报告期内未召开第二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此不存在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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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积极督促公司内审部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内控环境、经营风险、内控活动进行了分析及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听取了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与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年审会计师就年报审计、
内控体系建设等内容进行沟通和交流,根据实际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12月15日起,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因报告期内任期尚短,因此,本人未有机会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对于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和指导。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现场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实地考察了公司有关子公司及其经营情况;同时,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契机,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座谈,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还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线上会议等通讯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并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及媒体相关报道,持续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及时沟通,对本人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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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并积极参加“2023年第5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培训活动,以提升自身履职水平,推动提高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存在为关联自然人代垫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截至
2024年4月9日,该等关联自然人已向公司归还代垫个人所得税款项及相应利息。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未涉及审议报告期内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的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未涉及审议报告期内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议案。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唐娅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本人对拟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4年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对报告期内2023年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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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了更正。经审核,本人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12月15日起,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因此,本人未涉及审议报告期内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TAO HAI(陶海)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唐娅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郝跃国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范俊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唐娅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唐娅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 TAO HAI(陶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郝跃国先生、范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唐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本人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未涉及审议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相关议案。
四、自我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精神,以及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行使股东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对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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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特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一鸣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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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一鸣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