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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希荻微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希荻微 --%

证券代码:688173证券简称:希荻微公告编号:2025-039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 2024年 3月 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克美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29)。

6.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3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

7.2024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

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4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74.70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不满足行权条件

由于 2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

50%,注销其本期不得行权的4.3750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179.0750万份股票期权。

2.注销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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