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卢海航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卢海航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3月11日(本页为《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名:
TAO HAI 徐克美 王一鸣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