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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信息: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47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传真:(0756)-8893336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第一节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4

第二节正文.................................................5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6

三、其他事项................................................7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高凌信息指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指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章程》指《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指案)》案)》

《考核管理办法》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监管指南》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法律意见书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高凌信息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了《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第一节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高凌信息如下保证:高凌信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高凌信息申报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8 月 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夏建波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2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1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法律意见书异议。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42)。

(五)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6)。

(七)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法律意见书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第二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条件“(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16万股应作废失效。

本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4.16万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需就本次作废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刚律师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刚律师_________

詹雅婧律师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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