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珠海
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凯睿星通信息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89.49%股
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之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章洁李志诚刘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