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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信息: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

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珠

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凯睿星通信息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89.49%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章洁李志诚刘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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