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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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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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召开的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自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026年5月8日15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料和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40人,代表股份717784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55.5058%。
公司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议案三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四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544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65%;反对109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3%;
弃权130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2%。
议案二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565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94%;反对88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3%;
弃权130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3%。
议案三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544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65%;反对12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2%;
弃权116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3%。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47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5%;反对18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2%;
弃权116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3%。
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8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罗刚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刚律师______________
黎子衍律师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