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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信息: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5 00:00 查看全文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7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2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3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一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4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5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妥善存档。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并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培训。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6(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五)公司将积极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若公司与投资者发生纠纷,包括与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纠纷,双方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调解及答复投诉。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7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4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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