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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176.SH

注册资本57117.0486万元

泰州药城大道一号(创业路东侧、园南路北侧)的新药创制基地注册地址

二期 D 幢大楼 1009 房间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221 弄前滩世贸中心(三期)B 栋 19F

法定代表人 PAN KE

实际控制人 PAN KE董事会秘书陈宝华

联系电话021-6858383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18日披露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278000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80592185.92元。

1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98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管理,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江苏亚

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虹医药”或“发行人”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负责对亚虹医药的持续督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法定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不存在受到警示、处罚等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

3行,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杨沁陈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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