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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各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

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企业等下属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

1查。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人员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专业知识。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九条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

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

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职责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2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3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内部审计关注重点及权限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

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

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4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如适用),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

会、总经理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5(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

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九)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

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拟定具体审计方案:内部审计部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拟定具体审计方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

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

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交内部审

6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四)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六)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做出审计决定:内部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八)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

内报告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九)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七章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部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

基本事项,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详尽的描述,同时应对所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并有充分适当的证据给予支持,态度明确、意见恰当、条理清晰,尽量减少专业术语,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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