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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时00分在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开发区摇
田河大街 155 号 E 栋 5K702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年4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4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公告的《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环节,个别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在现场完成表决票填写等投票环节即因争执离场,鉴于该等股东亦未通过网络方式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该等股东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及金额调整的议案》
议案8、《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0.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10.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10.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10.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10.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 11.01、《选举 LI SHENGFENG(李胜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11.02、《选举 HUANG XIANMING(黄贤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1.03、《选举王朝禾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1.04、《选举包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1.05、《选举陈奕藩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2.01、《选举陈旻湖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12.02、《选举柳建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12.03、《选举廖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11、议案12经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
序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按照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议案11、议案12项下所有候选人当选。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