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
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审部应当配备具有必要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和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审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内审部人员应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
1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正、保守秘密。
第九条内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审部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
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工作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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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
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收入与成本、收款与付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生物资产等)、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对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八)内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观察、检
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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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九)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审部有权要求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有权向
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内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一)根据经批准后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确定
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二)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三)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通过
采取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对其经济活动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测试。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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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四)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应
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内部审计小组;逾期不提出,视同无异议。内审部将审计报告附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经讨论通过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从而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
(五)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后,被审
计单位(个人)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内部审计意见和内部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终结,内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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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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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
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
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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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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