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020060号(共1册,第1册)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明..................................................-1-
摘要..................................................-2-
正文..................................................-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概况................................................-4-
二、评估目的..............................................-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7-
四、价值类型..............................................-9-
五、评估基准日.............................................-9-
六、评估依据..............................................-9-
七、评估方法.............................................-12-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13-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6-
十、评估假设.............................................-18-
十一、评估结论............................................-20-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21-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3-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23-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25-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京奇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
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
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报告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八、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020060号摘要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嘉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嘉新再生资源
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涉及的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申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416.81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417.67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99.14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芜湖铭
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3000.28万元,金额大写:人民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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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叁仟万零贰仟捌佰元整。评估结果与账面净资产2999.14万元相比评估增值1.14万元,增值率为0.04%。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
期为一年,即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期间有效。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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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020060号正文
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嘉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资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01300957
成立日期:2006-06-28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长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温松英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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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润滑油销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新能源
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池销售;
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船舶拆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豪新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DX42HG75
成立日期:2024-08-1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凤鸣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峰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润滑油销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发电机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5-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发电机组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船舶拆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历史沿革及现状
铭豪新材料成立于2024年8月,前身为芜湖铭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由安徽嘉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奇瑞资源全资子公司)出资成立。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认缴资本实收资本
股东名称认缴比例(%)实缴比例(%)(万元)(万元)
安徽嘉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000.00100.00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3000.00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铭豪新材料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介绍
(1)主营业务铭豪新材料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2)财务和经营状况
评估基准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416.81
负债总额-417.67
净资产-2999.14项目2024年度2025年度
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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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0.86
利润总额--0.86
净利润--0.86以上数据摘自铭豪新材料财务报表,相关报表业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苏公 W[2026]A023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项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无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铭豪新材料系委托人奇瑞资源的孙公司。
二、评估目的奇瑞资源子公司安徽嘉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铭豪新材料股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奇瑞资源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涉及的铭豪新材料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本项目评估对象为铭豪新材料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范围为铭豪新材料经审计后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以铭豪新材料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7-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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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豪新材料资产账面价值为3416.81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417.67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99.14万元。
资产和负债账面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价值
1流动资产3051.56
2非流动资产365.25
3其中:固定资产361.76
4无形资产3.50
5资产总额3416.81
6流动负债417.67
7负债总额417.67
8净资产(所有者权益)2999.14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情况
1.交易性金融资产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0000.00元,为购买的理财产品。
2.固定资产
委估固定资产为设备类资产。设备类资产账面原值为4931292.40元,账面价值为3617563.72元。由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构成。机器设备主要包括拆车机、汽车打包机等;电子设备主要为公司服务器及监控设备等。
委估设备均为自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购置的二手设备,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设备基本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状况一般。委估设备分布于铭豪新材料的车间以及办公区内。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铭豪新材料未申报表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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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专家工作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铭豪新材料评估基准日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苏公W[2026]A0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
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在本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12月31日。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二)该评估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年末报表日,也是审计报告的
资产负债表日,便于资产评估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
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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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
97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号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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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3.《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三)资产权属依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4.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四)取价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2.评估基准日及前几年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明细账;
3.企业提供的部分合同、协议等;
4.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
5.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25年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数据库查询系统》;
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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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苏公 W[2026]A023 号);
2.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5.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涉及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方法》等有关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由于被评估单位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被
评估单位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近期国内同一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2-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流折现模型。铭豪新材料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实际经营,目前铭豪新材料正处于业务、资源整合期,企业管理层无法对未来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及经营风险不能合理量化,故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收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一)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
对于货币资金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并对取得的审计机构银行函证进行了核实。对于人民币银行存款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
2.交易性金融资产
委估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
对于购买的理财产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理财协议及银行回单,核实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持有的理财产品的市场价值,以核实后的市场价值确定评估值。
3.预付款项
对预付款项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了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了解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现场作业日期间已接受的服务和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3-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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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货物情况。预付账款多数为近期发生,未发现出现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坏账。对能收回相应的资产或获得相应的权利的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二)关于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持续使用假设,结合委估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此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即以评估基准日现行市场价为依据,确定重置价格,并通过实地勘察,确定成新率,计算评估价值。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1)机器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部分构成。
在计算含税重置全价基础上,扣减可抵扣增值税,得出不含税重置全价。
重置价值=购置价(含税)+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可抵扣增值税
被评估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次评估设备重置成本中扣除相应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A.设备购置价
设备购置价格的确定主要是通过以下方法确定:a.通过向设备原生产制造厂家或代理商进行询价;b.通过查询《2025年国内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等数据库报价资料取得;c.通过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调整取得;
d.对无法询价及查询到价格的设备,以类似设备的现行市价为基础加以分析调整确定。
B.设备运杂费设备运杂费用取值主要参考中国统计出版社《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综合考虑设备的价值、重量、体积以及距离等的因素决定费率大小,对于单台小型设备及电子设备等不考虑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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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杂费=设备购置价(含税价)×运杂费率
C.安装调试费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取值主要参考中国统计出版社《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及其他同类行业的概算资料,结合安装难易复杂程度决定费率大小。对于无需安装即可使用或安装简便的机器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率。
安装调试费=设备购置价(含税价)×安装费率
D.可抵扣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含税)÷(1+13%)×13%+(运杂费+安装费)÷(1+9%)×9%
(2)电子设备重置价值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重置价值,一般生产厂家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
重置价值=购置价(含税)-可抵扣增值税
2.成新率的确定
(1)机器设备成新率设备成新率采用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N0×K1×K2×K3×K4×K5×K6×K7
N0为年限法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K1-K7为对设备在原始制造质量、设备负荷利用、设备时间利用、维
护保养、修理改造、故障情况、环境状况等方面的修正系数。
(2)电子设备成新率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并根据现场观察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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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企业申报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办公软件。
对于其他无形资产中的应用软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核对了相关合同,摊销政策,对账面原值及净值进行了核查确认,由于无形资产不存在实体性贬值且该类型软件无需后续更新升级仍可满足使用需求,因此本次评估以基准日重置价确认其评估值。
(四)关于负债的评估
企业申报的负债全部为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后,确定各笔债务是否是公司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存在来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承接该评估业务且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6-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编制评估计划
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查。包括:
1.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
料以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4.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我们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
当事方获取的资料;
2.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等形式;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7-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复核等;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
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在各自工作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审计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
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资产基础法的测算结果。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对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十、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
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
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8-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
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
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假定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
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
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4.假设未来企业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问题。
5.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被评估单位无权属瑕疵事项,或存在的权属瑕疵事项已全部揭示。
(三)评估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
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9-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
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果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果无效。
十一、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我们对铭豪新材料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铭豪新材料评估基准日资产账面价值为
3416.81万元,评估价值为3417.95万元,增值额为1.14万元,增值率
为0.03%;负债账面价值为417.67万元,评估价值为417.67万元,无评估增减值;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999.14万元,评估价值为3000.28万元,增值额为1.14万元,增值率0.04%。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项目
A B C=B-A D=C/A×100%
1流动资产3051.563051.56--
2非流动资产365.25366.391.140.31
3其中:固定资产361.76362.590.830.23
4无形资产3.503.810.318.87
5资产总额3416.813417.951.140.03
6流动负债417.67417.67--
7负债总额417.67417.67--
8净资产(所有者权益)2999.143000.281.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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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铭豪新材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3000.28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万零贰仟捌佰元整。
(三)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期间使用有效。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
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次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
前提确定的现行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三)委托人与评估单位铭豪新材料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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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五)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六)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的说明
截至评估基准日,嘉奇能源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七)本次评估未考虑本次经济行为中可能发生的税负支出,也未对委估资产的评估增减值做任何可能涉及的纳税准备。
(八)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九)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和评估现场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
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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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
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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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铭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四)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五)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告(2017-0078号)(复印件);
(七)承办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复印件);
(九)资产评估明细表。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