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子公司开展委
托理财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履行内部上报审批程序,未经公司审批,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
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资金要求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合规运作、安全至上、风险可控、审慎决策”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并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委托理财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 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 50%(含)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市值按照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审批权限的具体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议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报告,必要时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
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六)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结束后及
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以资金安全及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为主要目标,不片面追求高收益。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
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应当相互独立,资
金由财务部指派专人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调动理财资金。禁止从公司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委托理财业务的核查和督导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投资额度、期限、收益情况等。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