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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亿时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特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亿时空”)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重庆分所电话:(86-23)8860-1188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23)8860-1199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嘉祥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该等文件和口头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于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予以公告。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2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二)公司于2026年7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说明,公司于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1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四)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3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右述

任一情形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右述任一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1237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12377号)、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4(二)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7月30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基于上述,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6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6.00万股,授予价格为26.29元/股。

(二)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说明,公司以26.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授予2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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