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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勤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 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296】号

中国 南京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3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3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意义 4

第二部分 正文 6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7

三、本次授予情况 8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8

五、结论意见 .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公司拟定的《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意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指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26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2、2026年8月1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6年8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拟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5、2026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6、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9月14日作为授予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6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9月1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向13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97.50万股,授予价格为17.05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将及时披露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

经办律师:

韩坤

张玉恒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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