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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回报机制,保证公司股东回报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关切,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以及独立董事、监事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兼顾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未来一定期间的利润分配政策与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秉持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对企业日常经营需要、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需求、未来盈利预期等因素的研判,平衡股东合理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的关系,持续健全、完善合理的股东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若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速较快,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在现金分红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情况、所处发展阶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提议申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制定具体方案、进行中期分红。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超过3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研究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需

要、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需求、未来盈利预期等因素,重视投资者回报的同时,兼顾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认真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

2、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仍有盈余,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该年度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具体派发事宜。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行业与公司的新趋势、新变化,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对相关政策、规划进行调整。(二)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原则上,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股东回报规划严重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调整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详细论证、充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方可生效。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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