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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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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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法律意见书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浙经意字第294号
致: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江鹏飞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6),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4:30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5年5月21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6人,代表股份72812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177%(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3523322股已在公司有表决权总数中扣除)。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6939861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224%。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341420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9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24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8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与会股东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2173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4329%;反对
354811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8729%;弃权9242967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12.694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002113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4321%;反对
26725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704%;弃权10119176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13.897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27002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1344%;反对
26671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631%;弃权87560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202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2113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1918%;反对
26605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539%;弃权16131176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22.1543%。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2113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1918%;反对
37778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1885%;弃权15013824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20.6198%。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422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2208%;反对
264997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394%;弃权16120576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22.13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82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019%;反对2649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法律意见书股份的43.2676%;弃权1992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304%。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4978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1740%;反对
26580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7252%;弃权15244967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27.1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9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663%;反对265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998%;弃权1116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339%。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5153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2440%;反对
117745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171%;弃权16119976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22.1389%。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1963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1897%;反对
266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604%;弃权16127976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22.14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9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323%;反对266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164%;弃权1999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51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789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024%;反对
11270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79%;弃权6006800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8.2496%。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2113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1918%;反对
354811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8729%;弃权15243567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20.935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本次股东会已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法律意见书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