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ST 帕瓦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欢、解林被保荐公司代码:688184重大事项提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202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3920.04万元,同比下降58.99%;
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43.07万元(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工费水平下降及产能利用率不足等带来的经营压力进一步凸显,公司存在营业收入、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下滑以及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进行了自查,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等定期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年审会计师出具了《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于2025年6月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通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14142.00万元,占用销售货款4991.88万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19133.88万元。由于保荐机构无法获得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相关方银行流水、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明等资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核实张宝资金占用金额的准确性、完整性。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司共同实
1际控制人之一、原董事张宝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9月8日,公司发布公告,已获悉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张宝作出逮捕决定。此外,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0号),张宝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1号),公司及张宝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宝立案。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批复,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59.455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288.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513.0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2025年12月
31日。
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督导工作。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2项目工作内容
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
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控制人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
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份回购制度。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
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回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营和股票交易情况。保荐机构积极督促上市公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市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2025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
3项目工作内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025]48号),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现,帕瓦股份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核查的其他事项。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于2025年6月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之一张宝通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14142.00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万元,占用销售货款4991.88万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19133.88万元。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
《立案决定书》,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
9月8日,公司发布公告,已获悉诸暨市人民
检察院已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张宝作出逮捕决定;此外,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0号),张宝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1号),公司及张宝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宝立案。
保荐机构已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保荐机构已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波动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露义务。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了前述第(四)项情况,保荐机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构已发表意见并披露。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4项目工作内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2025年5月,公司副总经理、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核心技术人员程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
不利变化;副总经理职务及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并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辞去上述职务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保荐机构已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披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露。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
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
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该等事项。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
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5年9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月10日至9月12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2025年1-6月,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
况如下:
2025年1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5项目工作内容2025年4月30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5年5月19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2025年5月21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5年6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025年6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5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5]001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18、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6项目工作内容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
《立案决定书》,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
9月8日,公司发布公告,已获悉诸暨市人民
检察院已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张宝作出逮捕决定;此外,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0号),张宝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1号),公司及张宝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宝立案。保荐机构已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并将持续关注事件后续进展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原董事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公司被立案调查的风险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张宝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9月8日,
公司发布公告,已获悉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张宝作出逮捕决定。此外,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0号),张宝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1号),公司及张宝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宝立案。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7(二)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A 股股票于 2025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张宝通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14142.00万元,占用销售货款4991.88万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本金
19133.88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A 股股票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三)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2025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920.04万元,同比下降58.99%;实现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43.07万元。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工费水平下降及产能利用率不足等带来的经营压力进一步凸显,公司存在营业收入、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下滑以及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四)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路线变动的风险目前,三元材料和磷酸铁锂是动力电池主流的技术路线。近年来,磷酸铁锂的相关应用技术进步速度较快,其能量密度可以满足续航里程较低的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同时,磷酸锰铁锂、钠电、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也可能对传统技术路线形成冲击或补充。整体上,预计新能源电池不同技术路线的竞争仍将长期存在。若公司技术研发方向无法契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失败风险
锂电产业技术迭代速度较快,以新能源汽车为主的终端产品对锂电的续航能力、安全性、循环寿命、耐高低温、充电效率等技术指标的要求持续提高,使得上游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电化学性能、理化性能需随之不断优化。磷酸锰铁锂、钠电、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可能逐渐产业化,若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未
8能准确把握行业主流技术路径方向或公司研究开发未能取得预期技术成果,公司
产品可能因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竞争力下降。
3、研发费用下滑的风险
2025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同比下滑,主要系公司持续推进研发等各环
节的降本增效,对于部分基础研究类项目(产业化进度相对较慢),公司收紧了资源投入,将资源集中于产业化前景较好的研发项目,同时,部分研发项目进入阶段性收尾或成果转化阶段,上述因素使得研发相关的材料投入、人员费用和折旧费用减少。公司研发费用下滑将可能使得公司新产品研发活动放缓,进而对公司技术竞争力、持续创新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为保持市场竞争力,前驱体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创新能力和对新工艺的迭代改进能力尤为关键,因此,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性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前驱体行业对高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公司存在核心技术团队流失的风险。若未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公司相关的研发项目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在长期的研发过程中,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若公司的研发成果、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获知并加以应用、模仿,将可能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造成损害。此外,若公司产品对应的专利权到期,第三方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技术资料,开发与公司产品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进而可能影响公司产品销售、盈利能力。
(五)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要客户集中度高。若未来厦钨新能、广东邦普等下游重要客户出现技术路线变更、产品结构调整、新增
或更换供应商等情况,降低对公司的采购需求,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2、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尤其是锂电单晶型、高电压和超高电压材料及钠电铁基三元、铜基四元材料,产品结构略为单一,对下游技术路线变更、市场容量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若未来锂电、钠电前驱体的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同时,行业存在向多晶型、高镍化的发展趋势,公司多晶型高镍、超高镍产品销售占比较小,若未来无法满足客户对于高镍化产品的需求,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较为复杂,产品质量控制涉及环节较多、控制难度较大。若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受损,客户可能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采用“主要原料成本+加工费”的定价模式,产品价格随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等原材料价格变化而波动。上述原材料中,镍、钴资源主要位于国外,较为依赖进口,受相关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及市场供需情况变化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公司通过预付款结算、签订框架合同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平抑价格波动。若市场发生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或公司无法通过预付款结算、签订框架合同等方式持续性获得采购价格优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只能以较高的价格采购原材料,将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生产成本上升、产品价格未能及时与产品成本同步变动及毛利率下降的情形,向下游传导后,可能导致下游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使公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5、下游企业延伸替代的风险目前,行业下游部分正极材料企业有自建前驱体产能,主要用于满足前驱体配套和自供的需求。未来,若行业下游企业大规模自建前驱体产线,且公司无法保持产品及服务的竞争力,则公司可能面临下游企业延伸替代的风险。
106、公司产品销售结构与主要客户采购结构、行业出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的
风险目前,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锂电单晶型、高电压和超高电压材料,出货结构与主要客户三元前驱体采购结构、行业细分产品出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或下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且公司无法顺应客户、市场的需求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浮动结算价格方式下面临的风险
公司采用浮动结算价格方式结算,当原材料市场价格下行时,该结算价格方式能够获取的利润相较于固定价格方式更低。若未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且浮动结算价格方式结算收入比例提高,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滑的风险近年来,随着新能源电池行业进入者增多,相关产能持续扩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若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前驱体行业加工费水平进一步下降或公司未能保持产品核心竞争力等不利情形,公司毛利率存在持续为负的风险。
2、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金周转出现重大困
难等而进一步延迟支付货款,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顺利收回,将使公司面临较大的坏账风险,进而将对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期末存货金额较大及发生跌价的风险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适度储备存货,存货金额较大,对公司形成较大的流动资金占用。如市场需求变化,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市场价格下行,公司将出现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形,存货将出现跌价损失,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14、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较高。若公司产能利用率不足、资产利用率降低,固定资产持续出现大幅减值迹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公司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较大规模的正极材料厂商,大多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采购审批制度,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客户回款周期有延长的趋势,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账期一般较短,因此,公司面临一定的营运资金紧张的压力,将可能对公司生产计划、资金使用等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七)行业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前驱体作为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的核心部件,新进入者不断通过直接投资、产业转型或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竞争。目前,行业内相关企业产能普遍扩张、规模较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若未来前驱体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行业供需关系持续恶化,将可能对公司市场份额、业务发展与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2、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目前,公司主要产品锂电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应用终端为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对行业技术路线、下游市场需求有较大影响。若未来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内部控制风险
1、管理层变动较大的风险
2025年1-6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较大变动,具体包括:
2025年1月,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琥离职,2025年5月,原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程磊离职,2025年5月,原董事长、总经理张宝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25年6月,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袁建军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12务总监职务。2025年1-6月,公司管理层变动较大,若公司无法做好业务衔接,
将可能导致管理层决策不当,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的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生产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操作疏忽而遭遇安全危险。若未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或个别员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管理与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指出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5年1-6月,公司管理层已经做了调整,公司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琥已辞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宝已经辞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并不再代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袁建军已辞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管理层调整后,公司已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及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对公司内控进行全面梳理,对缺陷领域进行进一步审查,明确重大缺陷产生原因,并加以针对性改进,后续将根据内控缺陷产生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追责。
若后续整改效果不及预期,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募投项目风险
1、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已建成并从在建工程转
入固定资产,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后续若该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132、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产能建成后,若由于市场环境恶化、竞争企业产能扩张、替代技术出现等因素导致公司客户拓展不及预期,募投项目设计产能无法充分消纳,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终止的风险
经2024年7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完工时间延
期2年至2026年8月。由于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发展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该项目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未来可能通过整体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回收投资资金,如若处置方案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包括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发生资产处置损失等。
(十)其他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未来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变化,不能继续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台风、战争、疫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已制定相关业务的连续性预案,以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有效组织关键岗位、职能的恢复,尽可能降低相关风险因素的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2025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帕瓦股份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半年14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5]0011号),由于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杨迪航、邓超、王振宇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
构事项予以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保荐机构将提请公司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提请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经营策略,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同时,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督促公司落实整改。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于2025年6月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通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14142.00万元,占用销售货款4991.88万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19133.88万元。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张宝涉嫌职
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9月8日,公司发布公告,已获悉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张宝作出逮捕决定。
此外,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0号),张宝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1号),公司及张宝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宝立案。
15保荐机构将对相关事项保持密切关注,持续跟踪司法机关及中国证监会调查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
调整后调整前期增减(%)
营业收入23920.0458323.5371029.65-58.99
利润总额-15812.36-33434.33-35571.4952.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15843.07-33434.33-29738.2352.61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16140.08-33937.13-30165.5952.44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6306.47-11393.70-11393.70-43.12净额本报告期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主要会计数据
末调整后调整前度末增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164738.63181582.16203116.79-9.28
资产
总资产236136.99269137.45288843.46-12.26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指标本报告期
调整后调整前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0-2.09-1.8552.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00-2.09-1.8552.3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1.02-2.12-1.8852.04
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77-13.48-10.56增加4.71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8.94-13.68-10.71增加4.74个百分点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7.077.446.11减少0.37个百分点
(%)
16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工费水平下降及产
能利用率不足等带来的经营压力进一步凸显,公司2025年半年度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较大。与此同时,管理层强化内部控制,推动各层级成本的精简与效率提升。
在这一系列举措的作用下,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实现了一定改善。同时,由于本期销售收入下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数据均未经审计,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基础研发和应用转化,已成熟掌握窄分布单晶三元前驱体合成技术、一次颗粒排列方式可控技术、高活性花瓣状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前驱
体湿法掺杂技术等一系列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单晶型、高电压三元前驱体技术领域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使用公司单晶型三元前驱体烧结而成的正极材料具有良好的循环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在多晶型、高镍三元前驱体领域亦已完成产线认证,实现量产和批量出货,产品获得下游客户认可。此外,公司参与研发的“难处理镍钴资源材料化增值冶金新技术”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
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技术研发优势明显。
(二)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优势
公司拥有先进的前驱体材料制备技术及生产制造工艺,生产的产品具有品质稳定、元素比例控制精准、磁性物质含量低、杂质元素控制效果好的特点,采用的半连续法生产工艺具有单釜产量高、反应速率可控、一次形貌可控、产品微粉少的优势。
(三)成熟研发团队优势
公司重视研发团队建设,构建了成熟的研发体系和完备的人才队伍,基础科学研究扎实,能够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具备切入新能源材料行业其他先进领域
17的技术潜力。同时,公司研发团队与销售一线、生产一线人员密切合作,组成了
以基础研发、应用研发、成果转化三步走为核心架构的科研成果研发和转化机制。
(四)客户深度合作优势
随着下游客户对能量密度、安全性等核心指标要求的日益提高,正极材料厂商需要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即与核心材料供应商就设计性能、控制参数等多方
面进行协同,从而形成上下游在技术、生产、购销方面的深度合作关系。因此,主流正极材料厂商对前驱体供应商大多设有严格、复杂的认证程序。在此模式下,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公司与厦钨新能、广东邦普、巴斯夫杉杉、五矿新能、贝特瑞、中科海钠、多氟多等多家知名正极材料企业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下游客户产品立项早期融入交流,并提供从研发到生产的全流程技术咨询和服务,合作介入程度深、稳定性高。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研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本期上年同期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1691.384336.77-61.00
资本化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合计1691.384336.77-61.00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7.077.44减少0.37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2025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同比下降,主要系公司持续推进研发等各环节的降本增效,进行研发项目的集中化管理,对于部分基础研究类项目(产业化进度相对较慢),公司收紧了资源投入,将资源集中于产业化前景较好的研发项目,同时,部分研发项目进入阶段性收尾或成果转化阶段,上述因素使得研发相关的材料投入、人员费用和折旧费用减少。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18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59513.0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32170.48
减:2025年1-6月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600.00
2025年1-6月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5年1-6月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1000.00
2025年1-6月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加:2025年1-6月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160.52
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30731.00
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0.00
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5731.00
注:上表总数与总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类别募集资金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359000100100699394募集资金专户605.5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374082041658募集资金专户5841.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393582050652募集资金专户9284.33
合计15731.00
保荐机构查阅了2025年1-6月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台账、查阅了2025年1-6月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付的相关凭证等资料,综合上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2025年1-6月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2025年1-6月,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19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
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引用的上市公司半年报等相关数据均未经审计,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半年报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