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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帕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ST帕瓦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ST帕瓦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欢、高陈玲被保荐公司代码:688184重大事项提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4856.60万元,同比下降0.60%;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650.15万元,同比下降193.37%。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相关利润、收益指标下滑,主要系受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料价格下行、出货结构调整,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同比下滑;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计提了减值准备;此外,为保持技术优势,公司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上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上述因素共同致使公司相关利润、收益指标同比承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加工费下降带来的经营压力进一步凸显,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进行了自查,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此外,公司经自查确认,存在与供应商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累计向部分供应商多支付工程及设备款18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保荐机构无法就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完整性和金额的准确性;无法就多支付工程及设备款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帕瓦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营

1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批复,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59.455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288.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513.0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督导工作。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务。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项目工作内容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

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控制人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

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份回购制度。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

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回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营和股票交易情况。保荐机构积极督促上市公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市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2025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号),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帕瓦股份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核查的其他事项。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副总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经理兼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3项目工作内容

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保荐机构正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保荐机构已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波动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露义务。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前述(一)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至(四)项情况,针对第(五)项保荐机构已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发表意见并披露。

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2024年10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林可博因个

不利变化;人原因辞去公司所任职务,不再担任核心技术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人员。离职后,林可博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职务。保荐机构已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并披露。除上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该等事项。

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

4项目工作内容

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

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

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4年7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月27日至2024年8月2日、2025年4月14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日至2025年4月17日、2025年4月21日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4月25日、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9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4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2024年2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年3月1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4年4月2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4年4月2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4年5月2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4年6月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5项目工作内容

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2024年6月1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年7月2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2024年7月2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2024年7月2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024年8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4年8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2024年8月2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年8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4年8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4年9月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年9月1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6项目工作内容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2024年9月2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2024年10月3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暨新增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核查意见》。

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202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6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22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2025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18、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5]001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监管部门的要

求积极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

7项目工作内容

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6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22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2025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5]001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重大风险事项

8(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4856.60万元,同比下降0.60%;实现归属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650.15万元,同比下降193.37%。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相关利润、收益指标下滑,主要系受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料价格下行、出货结构调整,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同比下滑;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计提了减值准备;此外,为保持技术优势,公司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上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上述因素共同致使公司相关利润、收益指标同比承压。

三元材料呈现单晶化的发展趋势,根据鑫椤咨询统计数据,2024年国内单晶三元材料出货占比为47.07%,同比继续提升4.0个百分点,但多晶材料作为三元材料的传统技术路线,依托更成熟的制备工艺、更低廉的制造成本及向高镍、超高镍发展的技术迭代,目前仍是三元材料的主流工艺路线之一,出货占比为52.93%,高于单晶材料。同时,由于磷酸铁锂电池具备低成本、高安全的特点,

通过掺锰改性呈现向磷酸锰铁锂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能量密度,三元材料的市场份额进一步被抢占。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加工费下降带来的经营压力进一步凸显,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路线变动的风险目前,三元材料和磷酸铁锂是动力电池主流的技术路线。近年来,磷酸铁锂的相关应用技术进步速度较快,其能量密度可以满足续航里程较低的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同时,磷酸锰铁锂、钠电、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也可能对传统技术路线形成冲击或补充。整体上,预计新能源电池不同技术路线的竞争仍将长期存在。若公司技术研发方向无法契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失败风险

锂电产业技术迭代速度较快,以新能源汽车为主的终端产品对锂电的续航能力、安全性、循环寿命、耐高低温、充电效率等技术指标的要求持续提高,使

9得上游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电化学性能、理化性能需随之不断优化。磷酸锰铁锂、钠电、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可能逐渐产业化,若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未能准确把握行业主流技术路径方向或公司研究开发未能取得预期技术成果,公司产品可能因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竞争力下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为保持市场竞争力,前驱体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创新能力和对新工艺的迭代改进能力尤为关键,因此,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性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前驱体行业对高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公司存在核心技术团队流失的风险。若未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在长期的研发过程中,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若公司的研发成果、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获知并加以应用、模仿,将可能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造成损害。此外,若公司产品对应的专利权到期,第三方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技术资料,开发与公司产品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进而可能影响公司产品销售、盈利能力。

(三)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90%,主要客户集中度高。若未来厦钨新能、广东邦普等下游重要客户出现技术路线变更、产品结构调整、新增或更换供应商等情况,降低对公司的采购需求,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尤其是锂电单晶型、高电压和超高电压材料及钠电铁基三元、铜基四元材料,产品结构略为单一,对下游技术路线变更、市场容量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若未来锂电、钠电前驱体的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同时,行业存在向多晶型、高镍化的发展趋势,公司多晶型高镍、超高

10镍产品销售占比较小,若未来无法满足客户对于高镍化产品的需求,公司生产经

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较为复杂,产品质量控制涉及环节较多、控制难度较大。若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受损,客户可能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采用“主要原料成本+加工费”的定价模式,产品价格随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等原材料价格变化而波动。上述原材料中,镍、钴资源主要位于国外,较为依赖进口,受相关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及市场供需情况变化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预付款结算、签订框架合同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平抑价格波动。若市场发生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或公司无法通过预付款结算、签订框架合同等方式持续性获得采购价格优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只能以较高的价格采购原材料,将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生产成本上升、产品价格未能及时与产品成本同步变动及毛利率

下降的情形,向下游传导后,可能导致下游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使公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5、下游企业延伸替代的风险目前,行业下游部分正极材料企业有自建前驱体产能,主要用于满足前驱体配套和自供的需求。未来,若行业下游企业大规模自建前驱体产线,且公司无法保持产品及服务的竞争力,则公司可能面临下游企业延伸替代的风险。

6、公司产品销售结构与主要客户采购结构、行业出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的

风险目前,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锂电单晶型、高电压和超高电压材料,出货结构与主要客户三元前驱体采购结构、行业细分产品出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或下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且公司无法顺应客户、市场的需求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117、浮动结算价格方式下面临的风险

公司采用浮动结算价格方式结算,当原材料市场价格下行时,该结算价格方式能够获取的利润相较于固定价格方式更低。若未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且浮动结算价格方式结算收入比例提高,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滑的风险近年来,随着新能源电池行业进入者增多,相关产能持续扩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若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前驱体行业加工费水平进一步下降或公司未能保持产品核心竞争力等不利情形,公司毛利率存在持续为负的风险。

2、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金周转出现重大困难等而进一步延迟支付货款,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顺利收回,将使公司面临较大的坏账风险,进而将对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期末存货金额较大及发生跌价的风险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适度储备存货,存货金额较大,对公司形成较大的流动资金占用。报告期内,因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市场价格下行,公司已出现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形,存货出现跌价损失,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不足、资产利用率降低,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公司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较大规模的正极材料厂商,大多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采购审批制度,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客户回款周期有延长的趋势,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账期一般较短,因此,公司面临一定的营运资金紧张的压力,将可

12能对公司生产计划、资金使用等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此外,2024年公司先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上海证券

交易所下发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受此影响,公司可能面临信贷机构融资收紧的风险,继而进一步加剧公司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

(五)行业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前驱体作为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的核心部件,新进入者不断通过直接投资、产业转型或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竞争。目前,行业内相关企业产能普遍扩张、规模较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若未来前驱体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行业供需关系持续恶化,将可能对公司市场份额、业务发展与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2、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目前,公司主要产品锂电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应用终端为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对行业技术路线、下游市场需求有较大影响。若未来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宏观环境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未来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变化,不能继续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台风、战争、疫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已制定相关业务的连续性预案,以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有效组织关键岗位、职能的恢复,尽可能降低相关风险因素的影响。

13(七)其他重大风险

1、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的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生产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操作疏忽而遭遇安全危险。若未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或个别员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与内控风险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趋于复杂,对公司的运营内控、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2024年8月,由于系统软件故障等原因,公司过磅系统(液体原材料入库环节)

暂时不能导出2024年7月及以前的历史电子数据,但上述数据已通过纸质过磅单的形式进行打印及留档保存;截至期末,公司已协调供应商升级软件版本,之后的过磅电子数据已恢复正常记录、保存功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此类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基于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趋于复杂,未来公司面临运营内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敞口可能扩大。

3、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随着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建成、从在建工程

转入固定资产,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预计将大幅增加。若该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产能建成后,若由于市场环境恶化、竞争企业产能扩张、替代技术出现等因素导致公司客户拓展不及预期,募投项目设计产能无法充分消纳,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202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6号),因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决

14定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财务总监袁建军、董

事会秘书徐琥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22号),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决定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时任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予以通报批评。

2025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帕瓦股份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5]0011号),由于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杨迪航、邓超、王振宇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

构事项予以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2024年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对《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描述如下:“(一)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一)1所述,帕

15瓦股份公司经自查确认,存在与供应商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累计向部分供应

商多支付工程及设备款18000万元。帕瓦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出具承诺,将对相关供应商未归还的多付工程及设备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供应商尚未归还上述多付的工程及设备款。我们无法就上述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帕瓦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一)2所述,帕瓦股份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帕瓦股份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进行了自查,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我们无法就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完整性和金额的准确性。”保荐机构将提请公司在经营业绩大额亏损的情况下,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提请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经营策略,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督促公司落实整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

调整后调整前减(%)

营业收入94856.6095426.99117161.31-0.60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93956.3389371.24111105.565.13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72650.15-24764.33-9737.00-193.37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73176.44-25002.62-9975.29-192.68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0554.1314812.9914812.99-441.28净额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调整后调整前增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203116.79283112.60298139.92-28.26

资产

总资产288843.46392262.71407290.03-26.36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指标本报告期

调整后调整前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4.58-1.84-0.6-148.9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4.58-1.84-0.6-148.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4.61-1.86-0.62-147.8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88-8.32-3.19减少21.56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0.1-8.4-3.27减少21.70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8.855.324.33增加3.53个百分点比例(%)

报告期内,受上游原材料价格下行、产业链去库存、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出货平均价格下降,叠加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采购和销售价格存在错配的影响,致使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毛利率下滑、相关利润指标下降。报告期内,虽然公司票据结算减少,但支付到期应付票据(上年结算的应付票据)增加,致使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减少。

2024年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对《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保荐机构亦无法就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完整性和金额的准确性;无法就多支付工程及设备款事项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帕瓦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17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无法确定公司2023年度、

2024年度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资产

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相关风险。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基础研发和应用转化,已成熟掌握窄分布单晶三元前驱体合成技术、一次颗粒排列方式可控技术、高活性花瓣状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前驱

体湿法掺杂技术等一系列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单晶型、高电压三元前驱体技术领域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使用公司单晶型三元前驱体烧结而成的正极材料具有良好的循环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在多晶型、高镍三元前驱体领域亦已完成产线认证,实现量产和批量出货,产品获得下游客户认可。此外,公司参与研发的“难处理镍钴资源材料化增值冶金新技术”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

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技术研发优势明显。

(二)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优势

公司拥有先进的前驱体材料制备技术及生产制造工艺,生产的产品具有品质稳定、元素比例控制精准、磁性物质含量低、杂质元素控制效果好的特点,采用的半连续法生产工艺具有单釜产量高、反应速率可控、一次形貌可控、产品微粉少的优势。

(三)成熟研发团队优势

公司重视研发团队建设,核心技术团队以复合专业背景的研发人员为基础、外部特聘专家为补充,构建了成熟的研发体系和完备的人才队伍,并与中南大学等学术科研机构产学研结合紧密,基础科学研究扎实,能够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具备切入新能源材料行业其他先进领域的技术潜力。同时,公司研发团队与销售一线、生产一线人员密切合作,组成了以基础研发、应用研发、成果转化三步走为核心架构的科研成果研发和转化机制。公司首席科学家张宝在正极材料及前驱

18体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先后入选浙江省“特支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国家“特支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四)客户深度合作优势

随着下游客户对能量密度、安全性等核心指标要求的日益提高,正极材料厂商需要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即与核心材料供应商就设计性能、控制参数等多方

面进行协同,从而形成上下游在技术、生产、购销方面的深度合作关系。因此,主流正极材料厂商对前驱体供应商大多设有严格、复杂的认证程序。在此模式下,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公司与厦钨新能、广东邦普、巴斯夫杉杉、五矿新能贝特瑞、中科海钠、多氟多等多家知名正极材料企业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下游客户产品立项早期融入交流,并提供从研发到生产的全流程技术咨询和服务,合作介入程度深、稳定性高。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研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本年度上年度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8394.155076.8665.34

资本化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合计8394.155076.8665.34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8.855.32增加3.53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2024年度,公司研发投入8394.15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8.85%。研发投入较2023年同期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为保持技术优势,报告期内,公司在锂电 4.5V 超高电压前驱体材料、钠电铜基多元前驱体材料、聚合物半固态/固态电解质材料、短流程喷雾热解技术等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上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19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59513.0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64105.57

减:2024年度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18458.36

2024年度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572.00

2024年度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2000.00

2024年度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0768.13

加:2024年度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1863.40

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32170.48

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0.00

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7170.48

注:上表总数与总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类别说明余额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59000100100699394募集资金专户1602.89公司绍兴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374082041658募集资金专户6337.82公司兰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93582050652募集资金专户9229.77公司浙江省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571915252910158募集资金专户0.00已销户

公司绍兴诸暨支行571915252910616募集资金专户0.00已销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3301040160021560993募集资金专户0.00已销户

公司江城支行3301040160021561124募集资金专户0.00已销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1211024029202201957募集资金专户0.00已销户

有限公司诸暨支行1211024019200273219募集资金专户0.00已销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64981569465募集资金专户0.00已销户公司浙江省分行

合计17170.48

保荐机构查阅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查了2024年度募集

20资金专户大额支付的相关凭证、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实际控制人张宝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由于保荐机构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确定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对帕瓦股份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影响,保荐机构无法对帕瓦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21(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欢高陈玲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1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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