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5证券简称:康希诺公告编号:2026-01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有关《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详见附件。除所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包括对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目录页码的修订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此外,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根据该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附件: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第五款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第七十八条第五款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公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公司董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利。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权利应当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须的具体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投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条件外,公司及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第四款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第八十条第四款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若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例在30%及以上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30%及以上时的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若不存在公司单一股或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时,应当采用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累积投票制。若不存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情况,根据《公司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新增第九十五条第五款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第一百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第一百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规定、本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相项。关规定、本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的通知方式可选择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所列方方式可选择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所列方式发出;通修订前修订后
式发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董事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
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