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前述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属于可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情形的,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
(三)董事长对信息豁免、暂缓披露事项审批通过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四)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五)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附件一);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八)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九)董事会认为暂缓或豁免事项涉及的其他资料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定义一致。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附件一: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时间申请人员暂缓或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国家秘密的类型
□商业秘密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是否已填报暂缓或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是□否□是□否书面保密承诺记表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是
过其他方式公开□否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附件二: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序知情人姓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职务身份内幕信息知悉信知悉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登记登记人
号名或名称/部门上市公司的/岗位证号所处阶段息时间(注2)容时间(注4)
关系码(注3)(注1)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附件三: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