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张家
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束学岭、孙彬
联系电话0551-6220710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1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86
注册资本21424.1479万元注册地址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主要办公地址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法定代表人徐卫明实际控制人徐卫明联系人郭燕
联系电话0512-5539027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了回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在持续督导阶段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承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2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督导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规范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022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2年1月,广大特材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铺底流动资金
支付母公司燃气费409.77万元,约占首发募集资金总额
0.64%。2022年3月14日,经审慎考虑相关设备的燃气能耗
2、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保
费以铺底流动资金支付不够严谨,公司将前述支付的全部燃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气费409.77元从公司普通资金户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海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9.3.3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已将相关募集资金及时归还,
且违规金额较小,经讨论,对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予以口头警示。
(一)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
1、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孙公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司如皋市宏茂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苏州张家港调整为苏州张家港、南通如皋。为方便宏茂重锻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董事会同意批准宏茂重锻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相关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后续公司与宏茂重锻之间将通过注资、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划转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
3议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
82000.00万元对公司募投项目“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件项目(一期)”追加投资。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中的27877.47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中的
7959.5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三)募集资金事项
2025年2月10日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350.00万元误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自有资金账户,2025年2月20日公司发现后立即归还前述资金至募集资金账户。以上转账行为是由于财务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发现后,全部资金第一时间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及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加大对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管理,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公司内部问责,督促财务人员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公司将在日后的工作中加强规范管理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4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本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能够应本保
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除“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描述的归还支付的全部燃气费整改事项及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而产生的整改事项外,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5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整体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
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束学岭孙彬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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