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2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5-25号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广大特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广大特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广大特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广大特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1页共12页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广大特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广大特材公司募集资金
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第2页共12页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18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16 元,共计募集资金71728.8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94.8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6133.9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
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80.1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3953.7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4号)。
2.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3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以竞价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第3页共12页494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56元,共计募集资金131312.64万元,坐扣承销和
保荐费用2116.2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29196.3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59.3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8737.0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3953.76
项目投入 B1 48832.9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332.88
永久补流[注] B3 608.40
项目投入 C1 1640.69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6.58
永久补流 C3
项目投入 D1=B1+C1 50473.63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349.46
永久补流 D3=B3+C3 608.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13221.19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3221.19
差异 G=E-F
[注]2022年12月公司新材料研发中心已全部建成,共使用募集资金5505.42万元,占公司承诺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91.76%,剩余募集资金608.40万元(含利息收入净额)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序号金额
第4页共12页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28737.01
项目投入 B1 97179.28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09.76
永久补流 B3 27877.47
项目投入 C1 3830.39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50.13
永久补流 C3
项目投入 D1=B1+C1 101009.67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259.89
永久补流[注] D3=B3+C3 27877.47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109.76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09.76
差异[注] G=E-F[注]2023年3月6日根据公司董事会二届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中的27877.47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他节余募集资金继续保留在募集资金专户,后续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该项目已签订合同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等后续资金支出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新建项目、在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首次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5页共12页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8月21日公司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的保荐机构,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张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1年7月16日公司连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2年2月25日公司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2年10月25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如皋市宏茂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重锻公司)为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2024年7月29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茂重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页共12页(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1246100000065729892211861.58
分行张家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5016472730988899940000000.00
如皋支行
合计132211861.58
2.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5019862590000048956593.60
张家港凤凰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
80101888115251040965.23
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
合计1097558.83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
司在特殊合金领域的基础创新能力,有利于形成新的技术储备,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偿还银行借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以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3)补充流动资金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以满足随着公司业务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