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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作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898)關於持續關連交易季度意見的公告謹此提述株洲中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刊發的公告(「該公告」)及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
十日刊發的通函(「該通函」)。
本公司與中國中車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車集團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及各自的聯繫人但不包括本集團,統稱「中國中車集團該等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就本集團與中國中車集團該等公司互相供應若干產品、零部件、技術服務、售後
服務、管理服務及其他相關的服務和相關的研發、生產及試驗設施訂立互相供應
框架協議(「該協議」),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該等互相供應交易的詳情已載於該公告及該通函。
中國中車集團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本集團與中國中車集團該等公司進行的上述互相供應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取得相關獨立股東批准。
為保障本公司獨立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已採納一系列企業管治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按季度審閱該協議項下之相關交易條款(包括上述與中國中車集團該等公司的互相供應交易),並以公告方式向本公司的股東披露其對該等交易的意見。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有關交易於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度乃:
(1)於本集團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
(2)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而該等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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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本集團的定價政策及規管該等交易的相關協議的條款進行;及
(4)並無超出該通函所載的二零二二年的年度上限金額。
承董事會命株洲中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東林中國,株洲,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長兼執行董事為李東林;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為劉可安;
其他執行董事為尚敬及言武;非執行董事為張新寧;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錦榮、
浦炳榮、劉春茹、陳小明及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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