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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电气:H股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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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作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898)持續關連交易有關修訂年度上限之太原中車時代補充協議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司與太原中車時代訂立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期限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太原中車時代補充協議

鑒於本集團生產及營運的持續發展,董事會預期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

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年度金額上限將不足以滿足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估計需要。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與太原中車時代訂立補充協議,據此,各方同意(其中包括)修訂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

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年度金額上限。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54條,如果本公司擬修訂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本公司須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的規定。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國中車直接持有母公司的全部股權並間接持有中車太原公司的全部股權。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寶雞中車時代及中車太原公司分別持有太原中車時代55%及45%的股權。太原中車時代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故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1 –B_table indent_4.5 mm

N_table indent_4 mm由於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0.1%但低於5%,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司與太原中車時代訂立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期限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之年度上限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

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人民幣百萬元)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提供產品

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年度金額上限140160200與太原中車時代集團的過往交易記錄下表載列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

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過往交易金額。

– 2 –B_table indent_4.5 mm

N_table indent_4 mm截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人民幣百萬元)(未經審核)

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86.8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金額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過往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原有年度上限。

本公司確認,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原有年度上限。

補充協議

鑒於本集團生產及營運的持續發展,董事會預期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

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年度上限將不足以滿足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估計需要。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與太原中車時代訂立補充協議,據此,各方同意(其中包括)修訂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

議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人民幣百萬元)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提供產品

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經修訂年度金額上限3003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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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訂年度上限乃由訂約方根據估計交易金額,並參考以下假設釐定:(1)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

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

團支付的過往交易金額;(2)中國鐵路行業的預期增長;(3)中國城市軌道行業的預

期增長;(4)本集團業務的預期增長及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未來的業務潛力;(5)本集

團的業務發展計劃;及(6)本集團與太原中車時代集團預期將訂立的供應合約及供應計劃。

除經修訂年度上限外,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均保持不變。

本集團的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軌道交通裝備產品的研發、設計、製造及銷售並提供相關服務,具有「器件+系統+整機」的產業結構,產品主要包括以軌道交通牽引變流系統為主的軌道交通電氣裝備、軌道工程機械、通信信號系統等。同時,本集團還積極佈局軌道交通以外的產業,在功率半導體器件、工業變流產品、新能源汽車電驅系統、傳感器件、海工裝備等領域開展業務。

太原中車時代集團的資料

太原中車時代集團主要從事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的自輪運轉特

種設備及配件的研發、製造、維修、保養、銷售、租賃及技術服務;貨物或技術進出口業務;鐵路施工、維修、檢測、救援的技術服務;場地、房屋、設備的租賃。(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訂立補充協議的理由及裨益董事會一直仔細監察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履行情況。鑒於本集團生產及營運的持續發展,董事會預期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供產品及╱或服務

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年度上限將不足以滿足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二年、二

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估計需要。因此,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與太原中車時代訂立補充協議以將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原有年度上限增加

至經修訂年度上限,以滿足對太原中車時代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不斷增加的需求,從而有利於本集團的持續生產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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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存在利益衝突,李東林先生、劉可安先生及張新寧先生已就批准補充協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述者外,概無董事於補充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其他董事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董事(不包括李東林先生、劉可安先生及張新寧先生,但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補充協議乃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其條款(包括經修訂年度上限)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或倘無足夠可比較的交易釐定其是否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則按不遜於本集團向或自獨立第三方提供╱取得(如適用)的條款訂立,就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而言,屬公平合理。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4條,如果本公司擬修訂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的年度上限,本公司須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的相關規定。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國中車直接持有母公司的全部股權並間接持有中車太原公司的全部股權。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寶雞中車時代及中車太原公司分別持有太原中車時代55%及45%的股權。太原中車時代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故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由於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

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0.1%但低於5%,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1條於本公司即將刊發的年報中披露二零二二年至

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的相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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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table indent_4 mm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二零二二年至指本公司與太原中車時代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三日訂立的有關互相供應產品及配套服務的框架

時代互相供應協議」協議,期限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A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元的普通股,於上交所科創板上市並以人民幣買賣

「年度上限」指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交易的最高年度採購及銷售總金額

「聯繫人」指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寶雞中車時代」指寶雞中車時代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並由本公司持有其93.21%的股權「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株洲中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898),其A股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股份代號:688187)

「關連人士」指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控股股東」指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中國中車」指中國中車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766)及其A股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601766)。

中國中車由中國中車集團有限公司直接及間接合

共持有約51.35%的權益,並持有母公司的全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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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車太原公司」指中車太原機車車輛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國中車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不包括太原中車時代集團「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於香港聯交所上市並以港元買賣「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及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概無關連的一方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母公司」指中車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國中車的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經修訂年度上限」指補充協議項下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就

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提供產品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經修訂最高年度總金額

「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補充協議」指本公司與太原中車時代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訂立的補充協議,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修訂本集團就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根據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提供產品

及╱或服務而向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支付的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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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車時代」指太原中車時代軌道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並由寶雞中車時代及中車太原公司分別持

有約55%及45%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

「太原中車時代集團」指太原中車時代、其附屬公司及其各自的聯繫人

「%」指百分比承董事會命株洲中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東林

中國株洲,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長兼執行董事為李東林;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為劉可安;

其他執行董事為尚敬及言武;非執行董事為張新寧;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錦榮、

浦炳榮、劉春茹、陳小明、高峰及李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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