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目录议案一:关于本公司与中车集团签订《2026年至2028年产品和配套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并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2—1—议案一:关于本公司与中车集团签订《2026年至2028年产品和配套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并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年3月29日,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之附属公司及/或其各自的联系人及/或下属企业(不包括本集团),统称“中车集团该等公司”)签署了《2023年至2025年产品和配套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鉴于《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续本集团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中车集团该等公司在采购和销售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方面仍将持续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根据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至2025年相关日常交易的实际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0日与中车集团签署2026年-2028年产品和配套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26年-2028年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并设定2026年至2028年三个年度的交易上限。
一、公司2023年至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2023年至2025年《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
—2—易预计和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预计金额上限实际发生金额截至2025年关联交易类关联人2023年2024年2025年2023年2024年9月30日(未别经审计)向关联人销中车集团
售商品及/1150013800165007379.79602.57099.5该等公司或提供服务向关联人采中车集团
购商品及/4200500060001483.11997.91230.9该等公司或接受服务
合计1570018800225008862.811600.48330.4
二、公司2026年至202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基于2023年至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并考虑业务发展及可能的变动因素后,公司预计2026年至2028年每年的金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本次预计金额本年(截至2025上年(2024年9月30日)累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年度)实际发
2026年2027年2028年计已发生的交易
生金额金额(未经审计)向关联人销售产中车集团
1630021100275007099.59602.5
品及/或提供服务该等公司
—3—向关联人采购产中车集团
45006700101001230.91997.9
品及/或接受服务该等公司
合计2080027800376008330.411600.4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永才
注册资本:23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7月1日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经营管理、资本运营、
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资产受托管理;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新
能源、节能环保装备的研发、销售、租赁、技术服务;铁路机车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起重机械、各类机电设备及部件、电子设备、
环保设备及产品的设计、制造、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车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根据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中车集团为公司关联人/关连人士。
(三)履约能力分析
—4—中车集团前期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目前中车集团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四、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具体情况
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内容:双方互相提供若干产品及设备、原材料、零配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检修服务、工程承包、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服
务和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试验设施。
(二)定价原则:各项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按以下总原则和顺序确
定:凡政府有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招投标价;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招投标价的,按市场价;没有以上价格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按协议价。
(三)协议生效及有效期:协议为附条件协议。协议须在:1、公司
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及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批准协议;2、协议项下的交易不超出年度交易额;以及3、遵守上市地上市规则有关的任何其它规定后始生效。在符合前述条件的前提下,协议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起生效,协议规定的产品及/或服务互供的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
31日(含该等日期)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