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9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部分高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
总经理谢淼先生及董事会秘书周荇女士的书面辞任报告,谢淼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任后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为落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周荇女士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任后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谢淼先生及周荇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唐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周志禹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
是否继续在上 具体职务
原定任期 未履行完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 市公司及其控 (如适到期日 毕的公开股子公司任职 用)承诺周荇 副总经理 2026 年 9 月 2027 年 6 月 落实《上市 是 副总经理 是,存在未
4日 25 日 公司董事 履行完毕的
会秘书监 公开承诺,管规则》要 但不属于增求,进行调 持承诺整
谢淼 总经理 2026 年 9 月 2027 年 6 月 工作调整 是 市场营销与 是,存在未
4 日 25 日 服务中心负 履行完毕的
责人 公开承诺,但不属于增持承诺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谢淼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其职务变动是由于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相关工作交接已经完成,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谢淼先生的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任后,谢淼先生仍将继续在公司内部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淼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003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
辞任后,谢淼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谢淼先生已按照公司相
关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及董事会对谢淼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周荇女士的书面辞任报告,为落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周荇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辞任后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周荇女士的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荇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173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7%。其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周荇女士已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及董事会对周荇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聘任总经理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唐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唐晔先生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晔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系结合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实际作出的战略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决策与经营执行高效协同,提升整体经营管理效率,保障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稳步落地,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明确划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权限,厘清董事长和总经理履职边界,严格执行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独立监督与制衡作用,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关联交易审议与管理流程,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
四、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情况
(一)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周志禹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志禹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任职资格和兼任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具体如下。
(1)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周志禹已积累近六年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资本市场等履职相关工作经验。
(2)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4.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以上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3.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影响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情形。
(3)周志禹先生不存在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周志禹先生同时担任木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二)董事会秘书聘任所履行的程序
(1)提名委员会建议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名委员会依规对周志禹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开展审慎核查,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一致认同周志禹先生具备当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周志禹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3)董事会秘书培训及备案情况
周志禹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兰香湖南路 1000 号
联系电话: 021-64306968
电子邮箱: bochu@bochu.com.cn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5 日附件:
唐晔先生简历唐晔,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4 年毕业于南京工业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2007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8年 6 月担任上海柏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上海柏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上海柏甯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6 月至今任常州戴芮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 7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4674604 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41%。唐晔、代田田、卢琳、万章和谢淼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610940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4.38%。除上述情况外,唐晔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志禹先生简历周志禹,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1 年 1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硕士学位。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
曾先后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上海所审计部,泰寧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上海小多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咨询部。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职江苏科耐特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7 月至今,担任木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职于公司证券事务部,担任证券事务专员工作。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 2026 年 9 月,周志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