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8证券简称:柏楚电子公告编号:2025-040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公司法》层面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相应修订《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因公司实施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股票上市(具体详见《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和2024年度权益分派(具体详见《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总股本从205455060股增加至288391239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的从205455060元增加至288391239元。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柏楚电子科第一条为维护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定,制定《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上海柏楚电子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或“《公司章程》”)。“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545.5060万元。28839.1239万元。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总监、项目执行总监等董事会聘秘书、财务总监、项目执行总监等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20545.506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为28839.1239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股。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方式增加资本: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务。义务。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
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益的股东。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会计报告;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证;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配;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股份;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供。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说明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信息用途,并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协议/承诺函,配合公司采取脱敏处理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等必要的保密措施。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响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正常运作。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委员会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讼。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讼。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担连带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按照公司的决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策程序行使权利。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直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比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照本章程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权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发生的重大事件;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源,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违规行为;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
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及其关联方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提供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其他规定。
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如发生公司股东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资产,公司董事会在此事项查证属实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后应立即向司法机构申请冻结该股东
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该股东未能以利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所侵占资产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持有的股份,以对所侵占资产进行清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偿。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和弥补亏损方案;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七)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事项;
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股计划;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易金额(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事项;的交易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且超过三千万元;
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易金额(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的其他事项。
的交易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易,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且超过三千万元;券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除法律、行定的其他事项。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下列对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总资产30%的担保;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他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供担保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方提供的担保;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其他担保。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他担保。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违反本章程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保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交
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九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应聘请律师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依法召集。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第五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反馈意见。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告。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面反馈意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自行召集和主持。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员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日的股东名册。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第六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公司提出提案。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案的内容。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职权范围的除外。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案。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召开当日。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具备《上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应具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内容。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参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参照《上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充分披露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除采取累积料。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位董事候选人应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工作日通知股东,说明延期或者取消日通知股东,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的具体原因。体原因。
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大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开。股东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开。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第六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部门查处。查处。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书。
托书。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参照《上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参照《上市市公司章程指引》载明相关内容。公司章程指引》载明相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董事主持。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第八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准。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内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内容容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召集人应向向上海证监局及上交所报向向上海证监局及上交所报告。
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普通决议通过: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三)董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的
代表)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股东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二以上通过: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之二以上通过:的内容;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内容;超过百分之十;(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形式;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四)发行优先股;
公司形式;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开披露。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者合计持有公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构等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构等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表决情况。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系,并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公司其他并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公司其他股东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及公司董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
股东大会提出该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会提出该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董事会董事会需将该申请通知有关股东;需将该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
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的合同。同。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进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三十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行累积投票制。
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第九十二条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
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人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三)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
数由高至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至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监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一。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第九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投票表决。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票、监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第九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负有保密义务。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第九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外。
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第一百〇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示。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另有决定外,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具体方案。体方案。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逾三年;
人;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定的其他内容。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等,期限未满的;
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定的其他内容。
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或者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会解除其职务。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内容。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非由公司职工代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经提名委员会资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依据法律、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
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决;
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举;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股东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四)如本公司职工人数为三百人以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上的,应有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五)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对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开声明。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得当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
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实义务: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资金;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他非法收入;
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进行交易;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商业机会的除外;
为己有;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止义务;金归为己有;
(九)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益;
(九)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或者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十)不得为拟向公司实施或正在实当承担赔偿责任。施恶意收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实际控
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利用
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报告以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勉义务: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意。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得全权委托;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
(四)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
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得全权委托;
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社会责任;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实、准确、完整;社会责任;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行使职权;实、准确、完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七)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内披露有关情况。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董事职务,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履行董事职务,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的有关规定执行。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士。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第一百一十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格;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本章程中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独立董事: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一百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需出席股
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
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内容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从公
司领取适当的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备本
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时生效。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下特别职权:
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权: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数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专业人员的合理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数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业人员的合理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报告工作;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决算方案;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补亏损方案;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公司形式的方案;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和奖惩事项;根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项目执行总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总监、项目执行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案、决算方案;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他职权。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费用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由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费用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公司承担。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为确保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为确保益,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
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董事会应益,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措施,同时董事会可采取本章程规定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董事会应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措施,同时董事会可采取本章程规定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
经半数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董事会施,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确认。
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经半数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董事会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法定由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等行使。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等行使。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者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本章程东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应(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当及时披露: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之十以上;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百分之十以上;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分之十以上;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提绝对值计算。
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交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按照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
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进行披露: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金额超过一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百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亿元;上,且超过一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易。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
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担保事项。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条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第一百三十一条被担保对象必须同
具备以下资信条件: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二)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恶化的明显表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保;保;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五)如被担保对象需要提供反担保,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则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第(十七)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百分之零点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策。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事会会议;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
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报告;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第一百三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具第一百三十八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议的,应当提前五日通知,以专人送包含的内容。出、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项目执行总监及董事会聘财务总监、项目执行总监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条(六)至(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告工作;
(二)认真研究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二)认真研究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
划、资金投向、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划、资金投向、财务预算、利润分配、
亏损弥补、工资分配、员工福利等方亏损弥补、工资分配、员工福利等方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重(六)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大事项;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研究决(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研究决
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
签署各种合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签署各种合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业务等文件;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项目执行总监等高级理、财务总监、项目执行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员;
(十一)组织实施公司员工的培训和(十一)组织实施公司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教育,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项目执行总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财务总监和项目执行总监辞职的具体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项目执行总监勤勉的义务。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有效履职能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
(六)至(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任何监事不得为拟向公司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保证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备履职能力。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公司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
具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内容。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证监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局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1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日起的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构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的利润退还公司。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和要求进行分红:和要求进行分红:
(一)利润分配形式(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的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分配。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期利润分配,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审议通过后实施。过后或在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实施。
(三)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三)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优先采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研发支出等资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
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研发支出等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以上;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
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排,公司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排,公司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的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以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以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低应达到80%;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低应达到40%;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低应达到20%;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
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东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二)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会召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度报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媒告和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的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环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提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制定分配预案。定分配预案。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根据股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改。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督。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所。
第一百九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第一百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天事续聘会计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应的分割。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内在报纸上公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的最低限额。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〇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〇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成立清算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清算组进行清算。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者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东。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院。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终止。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第二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第二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释义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大影响的股东。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人。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关联关系。系。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以外”、“以内”、“以下”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以外”、“低于”、“多于”、“超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改时亦同。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为非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条款编号、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的调整等,因修订内容较多且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