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柏楚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的委托,并根据柏楚电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

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

限制性股票作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申报材料的组成

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柏楚电子、公司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首次授予 指类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类限预留授予 指制性股票的行为

本次授予数量及授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指

予价格调整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行为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

本次归属 指 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司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

指 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司将其中不能归属性股票或不能全部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行为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

本次归属及作废部 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司将其获授的股票指

分限制性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并将其不能归属或不能全部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行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激励计划》 指划》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自律监管指南》 指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 8月 14日,柏楚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 年 8月 14 日,柏楚电子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年 8月 30日,柏楚电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年 9月 6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年 9月 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价格为 93.94元/股。

5、2024年 9月 6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 年 8月 25 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93.94 元/股调整为 65.05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7.90万股调整为 123.06万股。

7、2025 年 8月 25 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8月

25日为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名激励对象授予 29.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05元/股。

8、2025 年 8月 25 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 9月 8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可归属 33.8688万股,作废 15.3552万股。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6年 9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情况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事由

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28872992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2294131.38元。经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28968381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928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58510397.25 元(含税),转增 115873527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405557343股。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结果

1、授予数量的调整

授予数量调整公式为: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根据上述授予数量调整公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总量由 103.686万股调整为 145.160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3.836 万股调整为 103.3704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85万股调整为 41.79万股。

2、授予价格的调整

授予价格的调整公式为: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65.05元/股,根据公式计算,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64.39元/股;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实施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44.62元/股。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中关于归属条件的规定,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00Z2953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00Z2952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上述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归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 33名激励对象已满足上述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均为 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3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90%;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00Z2953号),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96亿元,较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56.04%;2025年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11.31 亿元,较 2023年净利润增长 50.05%。前述财务指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8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80% 4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24名,其中 4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该 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数量为 8.8906 万股;19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该 19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6114万股;1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40%,该 1名激励对象

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2822万股。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9名,其中 3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该 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966万股;6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该 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275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年 9月 6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6年 9月 7日至 2027年 9月 3日。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年 8月 25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6年 8月 25日至 2027年 8月 24日。

(二)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文件,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4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9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员、公司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7842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9241 万股,授予价格均为 44.62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归属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此外,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对于首次授予部分,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共 24 名,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其中 4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该 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8906万股,不能

归属的 3.4574万股作废失效;19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该 19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6114万股,不能归属的 13.8438 万股作废失效;1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40%,该 1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2822万股,不能归属的 0.5998万股作废失效。

对于预留授予部分,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共 9名,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其中 3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该 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966 万股,不能归属的 0.8154 万股作废失效;6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该 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275万股,不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归属的 3.8405 万股作废失效。此外,本次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1名,该激励对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不符合归属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7.8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由公司作废。

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不能归属且作废失效的股票共计 30.3969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尚需在有关部门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手续。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3、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熙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丁美心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