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的委托,并根据柏楚电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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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
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及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及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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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柏楚电子、公司指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指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类首次授予指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司本次归属指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部指将其获授的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并将其不能归属或不能分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行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激励计划》指划》
《公司章程》指《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自律监管指南》指露》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本法律意见书指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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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如下批准和
授权:
1、2024年8月14日,柏楚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8月14日,柏楚电子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年8月30日,柏楚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年9月6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9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87.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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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93.94元/股。
5、2024年9月6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8月25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93.94元/股调整为65.05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7.90万股调整为123.06万股。
7、2025年9月8日,柏楚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中关于归属条件的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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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第 200Z2045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第 200Z2046号)、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上述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2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上述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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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为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3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90%;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8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第 200Z2045 号),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35 亿元,较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23.33%;2024年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9.32亿元,较2023年净利润增长23.68%。前述财务指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90%80%4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24名,其中12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该 1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2890万股,不能归属的8.279万股作废失效;12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该 1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798万股,不能归属的7.0762万股作废失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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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6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4日。
(二)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文件,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4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8688万股,授予价格为65.05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24名,其中12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该 1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2890万股,不能归属的8.279万股作废失效;12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该 1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5798万股,不能归属的7.0762万股作废失效。本次共有不能归属且作废失效的股票共计15.3552万股。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手续。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3、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董君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黄熙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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