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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8-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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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898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86647361000

名 称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李亮:

经查,2021年你公司未及时对退货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525.63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0.77%;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157.3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0.7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157.3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2.13%。2024年你公司未及时对应收账款折价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1,156.33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3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文逊、时任董事长胡新保、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财务总监李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和李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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