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形成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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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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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八)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九)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十二)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info.com.cn)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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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战略、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风险、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并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公司设置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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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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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行业、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的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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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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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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