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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路股份: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融资环境、股东需求和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限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

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向股东会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决策及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但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应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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