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1.3原则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2内部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2.1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2.2内部审计部门
2.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2.2.2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制度的起草、审计工作计划的拟定、组织审计项目实施及审计情况报告、内审团队建设等。
2.2.3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2.4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1)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
(2)编制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5)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6)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8)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9)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完成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2.2.5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具有以下权限:
(1)参加公司或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2)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3)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和资料;
(4)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文件,现场踏勘查验实物;
(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根据审计情况,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整改或管理建议。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9)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10)法律法规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2.3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审计、经济、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
(3)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五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4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2.4.1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2.4.2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2.4.3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进行回避。3、内部审计实施基本程序
3.1审计计划
3.1.1审计计划是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审计工作或者审计项目做出的安排,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3.1.2年度审计计划是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发展需要、年度中心工作,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3.1.3项目实施计划是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派审计人员制定的审计
项目具体工作安排,包括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方法、项目审计组人员及分工、审计时间等内容。
3.2审计通知
3.2.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文件或邮件形式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实施审计。
3.2.2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审计事项在被审计单位一定范围
内进行审计公示。
3.3审前调查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按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
3.4现场审计
3.4.1按需召开审计首次会议。
3.4.2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条件及资料。现场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
按照审计人员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4.3实施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深入了解被审
计单位的情况,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计算和分析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舞弊风险,对存在的缺陷和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3.4.4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中,应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实施依据,审计证据应
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3.4.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客观反映审计实施情况,以及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充分支撑审计结论或意见。审计工作底稿需经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
3.5审计报告
3.5.1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初审后,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充分交流。
3.5.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与申诉事项无关的内容,按原审计意见执行。接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或书面意见者,视同无异议。
3.5.3内部审计部门应对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认可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并
据此出具审计意见。如存在较大调整,需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3.6审计档案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审计档案。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档案进行审核后归档保存。
3.7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后续审计,跟踪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4审计结果运用
4.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应监督和指导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4.2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4.3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4.4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4.5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外部审计成果,对于以前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5内部审计工作保障
5.1公司应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2经费保障
5.2.1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必
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证;
5.2.2对于从事外勤审计作业的审计人员应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
集团或本单位同类业务标准执行。
5.3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完
善审计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6奖惩
6.1责任追究
6.1.1被审计单位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干预阻碍审计检查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3)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5)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6)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7)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6.1.2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责任追究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3)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6.2奖励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奖励。
7附则
7.1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7.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7.3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