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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医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迪

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哲医药”或“公司”)2023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迪哲医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76480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588674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440613.4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73446130.53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10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72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鉴于公司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1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调整前募集资金调整后募集资金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号拟投入金额拟投入金额

1新药研发项目104170.00104170.0096672.61

国际标准创新药产业化

2100000.0060672.0060672.00

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20000.00

合计224170.00184842.00177344.61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6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监事会意见

2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超丁明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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