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
中国境内外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ETF)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包含前述品种的私募投资类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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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活动。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但以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市值10%以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市值50%以上,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如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通过。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上述相关证券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
司总经理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具体操作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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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或子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可组织成立公司投资工作小组,投资事项的规划、评估、审批、执行、资料保管等具体运作由该小组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管理;负责对相
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
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
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一步
加强公司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及调整方案的,须在审批授权额度范围内执行,超过审批额度的,应该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等
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证券投资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3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
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文件规定不一致情形,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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