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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景科技: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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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顾字第0072-03号

致: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5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14时30分在福州市马尾区珍珠路2号1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余洪瑞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47,847,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5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2,354,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3%。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9人,代表股份60,20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868%。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5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其中,针对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五)、议案(七)、议案(八)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一)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65,5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51%;反对387,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1%;弃权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65,5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51%;反对387,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1%;弃权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65,5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51%;反对387,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1%;弃权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关于增加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149,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49,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弃权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11,5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7%;反对388,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7%;弃权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06,2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9%;反对393,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6%;

弃权1,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余洪瑞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084,1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11%。

2、选举王启平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06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70%。

3、选举颜贻崇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031,4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736%。

表决结果:经累积投票,本次会议选举余洪瑞、王启平和颜贻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八)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郭晓红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039,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65%。

2、选举温长煌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067,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34%。

3、选举吴飞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069,4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67%。

表决结果:经累积投票,本次会议选举郭晓红、温长煌和吴飞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1340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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