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作为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药控股”、“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杨慧泽、李彦芝
6、项目联系人:杨慧泽
7、联系电话:010-56051417
1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197.SH
3、注册资本:148719343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19层1单元
2202-2号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四季慧谷20号楼
6、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7、实际控制人:李文军
8、联系人:张英利
9、联系电话:010-88857906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3月11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23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1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杨慧泽、李彦芝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
2025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首药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人对首药控股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首药控股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首药控股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
2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首药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首药控股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首药控股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首药控股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首药控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首药控股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首药控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首药控股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首药控股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3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人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人督导首药控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首药控股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首药控股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首药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对首药控股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4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杨慧泽李彦芝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李彦芝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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