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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仁医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佰仁医疗”)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佰仁医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佰仁医疗如下保证:佰仁医疗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佰仁医疗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年7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年4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022年5月12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025年6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情况

1.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五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17日,因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五个归属期为2025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16日。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7月15日,因此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三个归属期为2025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说明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属条件。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当人选;合归属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属任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目标值为4.39亿元,触发值为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3.51亿元;净利润目标值为1.98亿元,触发值为1.59亿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元。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审字(2025)第 110A016327“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号),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业收入50187.91万元,达到为计算依据。目标值;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的影响后,公司

(1)若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之一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利润16253.94万元,达到目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标值的82.09%。因此,公司

(2)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触发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业绩值,但未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则以营业收入及考核触发值,但未均达到业绩净利润中业绩完成比例较低者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考核目标值,符合归属条件,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公司考核当年营业收入/考核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中业绩完当年营业收入目标值、公司考核当年净利润/考核当年净成比例较低者确定公司层面的

利润目标值之孰低值。归属比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

(3)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例为82.09%。

值,则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100%。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共65名,其中57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A,个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其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第五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票数量为25.5680万股;4名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B”、“C”、“D”、“E”、“F”六个等级,届时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其第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五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

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数量为0.5337万股;1名激励

评价标准 A B C D E F 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C,个人层个人层面面归属比例为80%,其第五个100%90%80%70%60%0归属比例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公司业绩目标至少均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为0.1922万股;3名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 的考核评级为 E,个人层面归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属比例为60%,其第五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4833万股;上述不能归属的

6.3654万股作废失效。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说明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属条件。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合归属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属任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3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年营业收入目标值为3.51亿元,触发值为

2.81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亿元;净利润目标值为1.59亿元,触发值为1.27亿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元。

审字(2024)第 110A01331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业收入37063.83万元,达到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目标值;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为计算依据。

1计划股份支付的影响后,公司()若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之一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利润14031.32万元,达到目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标值的88.25%。因此,公司()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触发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业绩值,但未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则以营业收入及考核触发值,但未均达到业绩净利润中业绩完成比例较低者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

考核目标值,符合归属条件,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公司考核当年营业收入/考核/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中业绩完当年营业收入目标值、公司考核当年净利润考核当年净成比例较低者确定公司层面的利润目标值之孰低值。

3归属比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例为88.25%。

值,则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10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激励对象共44名,其中35名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A,个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其“B”、“C”、“D”、“E”、“F”六个等级,届时 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票数量为7.9569万股;9名激

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 B,个人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评价标准 A B C D E F 层面归属比例为 90%,其第三个人层面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100%90%80%70%60%0

归属比例量为0.5644万股;2名激励对

在公司业绩目标至少均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 象的考核评级为 F,个人层面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归属比例为0,其第三个归属

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股;上述不能归属的1.3907万股作废失效。

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共计65名激励对象可归属

26.7772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为15.11元/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共计44名激励对象可归属8.5213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也为15.11元/股(调整后)。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资格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67人调整为65人。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7504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但未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则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中业绩完成比例较低者确定公司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层面的归属比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公司考核当年营业收入/考核当年营业收入目标值、公司考核当年净利润/考核当年净利润目标值之孰低值。”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110A016327号),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0187.91万元,达到目标值;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的影响后,公

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53.94万元,达到目标值的82.09%。

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但未均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值,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中业绩完成比例较低者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2.09%。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至少均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中,有57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有 4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 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有 1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 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有 3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 E,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上述激励对象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3654万股。

上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需要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1158万股。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度。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资格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48人调整为46人。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4620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但未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则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中业绩完成比例较低者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公司考核当年营业收入/考核当年营业收入目标值、公司考核当年净利润/考核当年净利润目标值之孰低值。”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13315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7063.83万元,达到目标值;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的影响后,公

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031.32万元,达到目标值的88.25%。

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但未均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值,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中业绩完成比例较低者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8.25%。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至少均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中,有35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有 9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 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有 2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为 F,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上述激励对象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907万股。

上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需要作废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8527万股。

综上,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9685万股。

1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三)本次调整的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3739514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9916118.40元。

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9日。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5.91元/股调整为

15.11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1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的信息披露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1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1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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