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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仁医疗:佰仁医疗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198证券简称:佰仁医疗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2025年7月23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13739.5148万股增加至13774.8133万股,注册资本由137395148元增加至

13774813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附件。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所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前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订本章程。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748133

137395148元。元。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新增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直面世界科技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直面世界科技前沿,依据国内瓣膜病患者的特点和重大前沿,依据国内瓣膜病患者的特点和重大需求布局公司未来发展,传承和夯实公司需求布局公司未来发展,传承和夯实公司组织工程科学研究的基础,以多年动物源组织工程科学研究的基础,以多年动物源性植介入材料研发与创新的积累为根基,性植介入材料研发与创新的积累为根基,全面实现结构性心脏病植介入治疗器械和全面实现结构性心脏病植介入治疗器械和外科软组织修复产品的全覆盖;坚持“以仁外科软组织修复产品的全覆盖;坚持“以仁为本,聚识谋进,精益求新,独创精品,为本,聚识谋进,精益求新,独创精品,再塑高品质人生”的质量方针,恪守一切为再塑高品质人生”的质量方针,恪守一切为患者谋福祉的经营理念,努力使企业成为患者谋福祉的经营理念,努力使企业成为患者的首选和依靠。患者的首选和依靠;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将充分考虑

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新增

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657.9240万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774.8133股,全部为普通股。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事会会议决议。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销。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进行,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质押权的标的。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转让。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管理机构对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其规定。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控制的,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控制的,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司首发前股份,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

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内行使质权。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院提起诉讼。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股票。

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应的表决权;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份;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的其他权利。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量的书面文件,并遵守《公司法》《证券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要求予以提供。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销。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新增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情形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委员有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删除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新增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新增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新增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新增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严禁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东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连带责任。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严禁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任。东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报酬事项;

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补亏损方案;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决议;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决议;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事项;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项;

30%的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交易事项;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事项;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项;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十八)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事项;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股份的事项;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划;

事项。(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5%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供的担保;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新增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业债券);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股息、红利或者薪酬;(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的除外;(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的除外;

和资助等;(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和财务资助等;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的;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的;

服务的;(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服务的;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以上;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以上;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500万元;

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万元。

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值计算。

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意见。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东的同意。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主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交料。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应当包括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中应当包括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例。

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下内容: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存在关联关系;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出。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一)代理人的姓名;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删除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号、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营业执照号、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的一名董事主持。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审计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名监事主持。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数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代表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其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推举代表主持。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续开会。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准。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特殊原因导致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项。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资产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对外担保;

30%的对外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东除外。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股份总数。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股份总数。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东权利。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股东权利。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东权利。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的调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立董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否应当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

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九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或由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名。1%以上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名。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会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召集人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由召集人按照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代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查自己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二年;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偿;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罚,期限未满的;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其他内容。罚,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解除其职务。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易;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同类的业务;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有;(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益;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除外;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为己有;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偿责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业务范围;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业务范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确、完整;(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确、完整;

权;(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

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情况为由推卸责任;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限内仍然有效。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3年,其对公司商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

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3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新增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任。

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

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其中设有3名独立董事,并设置1名职工中设有3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设董事董事。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工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项;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十五)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事项、银行借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保、财务资助、银行借款、委托理财、关

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

1、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项:

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提供1、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担保除外):章程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提供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上;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0万元;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00万元;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100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元。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本款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元。

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值计算。

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本款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

2、资产抵押: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度末总资产20%的资产抵押事项;超过上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述权限的资产抵押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3、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2、资产抵押: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

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度末总资产20%的资产抵押事项;超过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述权限的资产抵押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3、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同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并做出决议。上市规则》的规定。

4、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资产20%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行贷款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5、风险投资: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出决议。

行风险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4、财务资助: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超出此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风险投资主要项,但同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投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

6、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达到下列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应由董事会审批的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定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并做出决议。

万元以上的交易;5、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资产20%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易,且超过300万元。行贷款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风险投资: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

行风险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超出此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风险投资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投资。

7、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所规定

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五)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论表决;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本章程董事会权限以下的下列(七)决定本章程董事会权限以下的下列

事项:事项:

1、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1、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标准的交易: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以(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以上;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以上;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超过500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超过5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超过50万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超过50万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超过50万元。元。本款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值计算。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本款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资产抵押: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度末总资产10%的资产抵押事项;超过上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述权限的资产抵押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3、银行借款:董事长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2、资产抵押: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

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度末总资产10%的资产抵押事项;超过上

资产10%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述权限的资产抵押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行贷款应提交董事会审议。3、银行借款:董事长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

4、风险投资:董事长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总

行风险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资产10%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超出行贷款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限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风险投资主要4、风险投资:董事长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行风险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超出

5、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达到下列此限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风险投资主要

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

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投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155、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达到下列万元以上的交易;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05%以上的(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15交易,且超过150万元。万元以上的交易;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150万元。(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或在决议上签字表决。投票表决或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责任。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数)。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新增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新增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新增(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新增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新增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公司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按照法律、行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行。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理人员。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人员。

和第一百〇八条第(四)至(六)项目关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第一百条第(四)至(六)项目关于勤勉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的法定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的法定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以处分或者解聘。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会计报告。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弥补公司的亏损。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25%。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派发事项。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利润分配原则(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经营能力。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见。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邮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并披露。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邮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股东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

(四)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

80%;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四)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40%;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的现金分红政策:

20%;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80%;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司后续持续经营。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4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20%;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司后续持续经营。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利润的30%。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议决定。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八)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利润的30%。

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或经(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议决定。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八)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或经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其自身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

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章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程》中应做出如下规定: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

“(1)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会决议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每年现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0%;(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2)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行与控股股东一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其自身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本条所称“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计划”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5000万元;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章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程》中应做出如下规定: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1)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会决议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每年现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30%;

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2)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行与控股股东一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本条所称“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计划”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5000万元;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立意见。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

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济活动、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制、财务信息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报告工作。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新增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新增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新增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必须由股东会决定,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新增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的担保。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法律另低限额。有规定、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新增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新增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新增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者被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者被撤销;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解散公司。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解散公司。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章程而存续。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过。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股东会决议另选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算组申报其债权。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进行登记。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进行登记。

行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破产清算。

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董(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关联关系。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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