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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天津久日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日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久日新材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80.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6.68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85415.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4486.45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29.30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80.68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000吨/年光引发剂H4 酮项目(以下简称“弘润化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其中拟投入实际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总投资额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金额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000 / H4 6637.72 5000.00 761.86 吨 年光引发剂 酮项目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在弘润化工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

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公司拟新增弘润化工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在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新增“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片区内,弘润化工以北、高家垄路以南、砖桥路以西、湖南石化环氧丙烷项目以东”作为弘润化工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与原实施地点均位于同一片区内且相邻,公司合法拥有新增实施地点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前实施地点新增后实施地点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片区内

2012-11#宗地;湖南岳阳

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

8000 / H4 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吨 年光引发剂 酮项 术产业开发区长岭片区内

目2012-11#发区长岭片区内,弘润化宗地工以北、高家垄路以南、砖

桥路以西、湖南石化环氧丙烷项目以东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鉴于弘润化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增设区域配电房、光引发剂 H4 酮(二期)

车间等附属设施,为完善募投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在充分评估当前项目进展及现有生产经营场所分布后,拟新增弘润化工项目实施地点。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

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仅对弘润化工项目原计划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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