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9证券简称:久日新材公告编号: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被担保人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本是否在前期预计本次担保是名称(万元)次担保金额)额度内否有反担保(万元)
湖南弘润化工不适用:前期不存
6500.001000.00否
科技有限公司在预计额度情形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包含已批准
201000.00
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77.41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特别风险提示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化工)日
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控股孙公司弘润化工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
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36个月;在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
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36个月;
在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25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
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12个月;
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实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共计提供担保金额人民币6500.00万元。前述担保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前述担保弘润化工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
其他:弘润化工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持股56.33%。
持股情况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详见弘润化工股权结构表法定代表人沈马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0005169820XE成立时间2012年8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技术产业注册地
开发区(长岭片区)
注册资本17310.00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
2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
工产品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3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2025项目/2026年1-3月(未经年度(经审计)
审计)
资产总额26671.5526234.6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3082.6712707.78
资产净额13588.8813526.85
营业收入7245.1828108.23
净利润34.48-1606.35
弘润化工股权结构表:
序号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9750.000056.33
2刘长春3528.000020.38
岳阳市同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31260.00007.28企业(有限合伙)
4岳阳三生化工有限公司641.98773.71
5欧阳倩630.00003.64
6万焱波630.00003.64
7倪杰279.29371.61
8陈益农88.42990.51
9李先兵84.36180.49
10曾德主82.61350.48
11徐爱国79.74140.46
12刘国锋76.29750.44
13曾德成46.26630.27
14曾凯明26.15620.15
15胡佑红22.49560.13
16熊引娣18.74710.11
17熊志斌18.55960.11
18何薇13.77360.08
19李刚11.71690.07
20罗诘11.71690.07
21陈景明9.84230.06
3合计17310.0000100.00
注:上表弘润化工股权结构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弘润化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收购弘润化工原股东岳阳市同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弘润化工7.28%的股权和原股东刘
长春持有的弘润化工20.38%的股权,前述相关交易完成后,湖南久日对弘润化工的持股比例将由56.33%增加至83.9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弘润化工在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正在推进中,尚未办理完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
3.债务人: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拟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主债务人: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4.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
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3.受信人: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25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5(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出具了《授信意向函》,主要内容如
下:
1.授信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授信期间:一年(具体期限以实际放款日起算)。
上述担保事项目前尚未签订相关融资及担保协议,具体融资及担保金额尚需相关银行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事项中弘润化工其他少数股东因自身资产有限及无明显必要性未
按比例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公司拟为控股孙公司弘润化工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
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
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
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
6币25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向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0万
元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弘润化工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弘润化工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弘润化工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由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弘润化工提供超出持股比例担保,弘润化工其他少数股东受限于自身资产有限,为本次事项提供同比例担保存在一定困难,且基于业务实际操作的便利性及其他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要性,本次事项弘润化工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与会董事一致
同意《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弘润化工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弘润化工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弘润化工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的情况。公司最近12个月为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为20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7.41%、47.33%。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