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天津芯华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华控股”、“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峰测控”)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对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情况
天津芯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天津芯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11-05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孙镪注册地址及主要
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号动漫大厦 C区二层 209(TG第 667 号)生产经营地
以自有资金对集成电路业、电子信息业、新技术和新材料业进行投经营范围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金公司核查了芯华控股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取得芯华控股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芯华控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芯华控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相关的承诺。
3、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为华峰测控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让方及华峰测控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4、上市公司部分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出让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针对相关事项核查如下:
(1)华峰测控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公告《2025年年度报告》、于 2026年
8月 31 日公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华峰测控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公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
2026年 1月 23日公告《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于 2026年 2月 26日公告《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华峰测控出具的《说明函》,华峰测控说明其目前不存在可能
对华峰测控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可能对华峰测控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依法披露,且在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峰测控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5、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6、出让方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7、出让方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8、出让方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中金公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取得出让方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天津芯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符合参与本次华峰测控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