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 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72号 BEIJ ING DHH LAW FIRM 1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全称 华峰测控、公司、贵司指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指本激励计划案)》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激励对象指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指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指《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本法律意见书指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72号 致: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贵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 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贵司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 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2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 heheng.com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贵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2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 heheng.com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及监事 会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年7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 1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25]第3-00109 号《审计报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确认,并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 2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7月17日。经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166名激励对象授予72.4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72.14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根据公司的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将依法履行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法履行现 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刘克江郭恩颖 _______________王智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