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保本性质的银行存款和理财。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决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对外投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对于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标准的以下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于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如下对外投资项目,董事会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对外投资标的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10%;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或低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
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子公司一般不得对外投资,若要对外投资,需经母公司审批,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权限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
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
施或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
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行批准;
(三)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投资操作人员提出投资意见,经总经理确认;
(五)财务总监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二十一条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部负
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
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
(四)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
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
度汇制《股权投资项目汇总表》,及时向公司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根据公司持股比例确定本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足以维护本公司对合作、合资公司的所享有的权益。子公司关键财务人员及关键部门管理人员的聘任应报本公司行政管理中心部批准,但应由其他股东方委派或推荐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组织对派出的董、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第四十七条公司可以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或派出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章对外投资的内控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各子公司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利益(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条公司定期取得各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
报表、本办法要求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第五十一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九章重大投资的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在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第五十五条公司投资项目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投资项目未取得必要的审批或批准;
(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或交易方未执行投资协议;
(三)投资的公司股权结构或投资项目发生变动,并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或其他实质性变动的;
(四)投资的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投资的公司预期发生重大盈利或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发生重要影响的;
(六)投资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收购的资产或其他投资盈亏波动超过已披露原预计金额的30%及以上的;
(八)投资的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投资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投资的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投资的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转型或陷入停顿;
(十二)发生涉及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传闻或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
(十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生投资异常情况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应完整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确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及时公告,公告前,所有相关人员均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八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子公司董事会应当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和工作对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