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以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
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1-(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
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还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四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2-(二)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三)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四)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五)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六)公司股价出现异动等情况严重影响投资者判断时,董事长应当召集董
事会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措施,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
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
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超过5%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并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3-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一)并购重组、再融资
1、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
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2、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
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3、灵活运用再融资工具,根据公司未来产业布局,合理扩张公司业务,提
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的增长。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激励对象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高分红率,积极实施现金分红计划。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4-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可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依法注销,也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将回购股份用于其他法定用途。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六章监测预警安排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
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司。若公司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
-5-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估值提升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作为长期破净公司,且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计算每个交易日收盘价是否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以截至该交易日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列示的净资产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