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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华峰测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经公司经理审议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附件)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并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事项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十二条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五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附件一: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人员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信息披露类型□暂缓□豁免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是□否他方式公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否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是□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经理审核意见董事长签字

附件二: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

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年月日附件三: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登记时间登记部门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职位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地点获取信息方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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