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生材”、“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法定代表人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魏尚骅、张兴华
项目联系人魏尚骅、张兴华
联系电话021-68801539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1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03.SH注册资本202678068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293号301-07室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台州湾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郑柏超实际控制人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576-8893155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8月5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8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2023年3月14日
2023年度:2024年3月26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24年度:2025年4月15日
2025年度:2026年4月14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魏尚骅、张兴华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海正生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海正生材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对海正生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海正生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海正生材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海正生材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海正生材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海正生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海正生材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海正生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海正生材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海正生材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3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
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
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海正生材的持续督导期间,海正生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4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海正生材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海正生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