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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 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1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与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2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有 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3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4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因承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本工作细则于2025年7月修订,自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后续对本工作细则的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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